工会委员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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一、在校党委和上级工会的领导下,认真履行维护、建设、参与、教育四项社会职能,依照法律、法规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》、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。

二、根据校党委的工作部署和学校的中心工作,制定工会工作计划,布置、检查、指导各二级工会开展工作。

三、团结引导广大教职工学习马列主义、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及习近平系列讲话精神。学习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不断提高教职工的思想政治素质、科学文化素质和业务技术素质。

四、依法参加学校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,按时召开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。教代会闭会期间,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,主持教代会事务性工作,组织代表传达贯彻会议精神,督促检查大会决议及提案的落实情况。

五、参与协调劳动关系和调解劳动争议,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,引导教职工正确处理国家、集体、个人利益之间的关系,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教职工思想政治教育工作。会同学校有关部门协商解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热点和难点问题。

六、了解和掌握教职工的思想动态,密切联系群众,深入调查研究,积极反映教职工的意见和要求,发挥桥梁纽带作用,做好群众来访接待及处理工作。

七、搞好工会自身建设,开展工会工作研究,加强与省内外高校工会的学习与交流,提高工会干部的思想、文化、业务素质,做好工会会员发展工作。

八、做好有关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推荐、评选和表彰工作。

九、维护教职工利益,关心教职工生活,办好教职工集体福利事业,做好生活困难教职工的走访慰问工作,积极为教职工排忧解难。

十、发挥女教职工委员会的作用,做好女教职工各项工作,维护女教职工的合法权益。

十一、组织群众性的文化体育活动,办好“教工之家”和教工活动室,增进教职工的身心健康。

十二、根据工会财务制度,做好工会经费使用和资产管理的工作。

十三、完成上级工会、学校或领导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。